刘振国:
2026年6月5日,本单位作出编号为固(礼)履催字〔2026〕第(001)号《限期履行催告书》。本单位先后采取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前述《限期履行催告书》,但均无法送达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八条、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关于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,现依法将固(礼)履催字〔2026〕第(001)号《限期履行催告书》予以公告送达,你应当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领取上述法律文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赵海亮 赵 凯 联系电话:6144030
联系地址: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人民政府大院。
附件:固(礼)履催字〔2026〕第(001)号《限期履行催告书》
固安县礼让店乡人民政府
2026年6月9日
《限期履行催告书》
固(礼)履催字〔2026〕第(001)号
当事人:刘振国,男,汉族,1987年10月2日出生,住: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蔡家村XXX号。
你未经依法审批,在固安县礼让店乡蔡家村村北地块擅自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,违法事实清楚。
我单位已依法作出固(礼)罚决字(2025)第001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该决定复议、诉讼期限届满已生效。固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(2026)冀1022行审3号《行政裁定书》,准予强制执行,并裁定由固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,之后固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我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拆除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现催告如下:
1.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,自行拆除位于固安县礼让店乡蔡家村村北处全部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,并清空室内所有物品。
2.你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,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向本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3.逾期仍不自行拆除、不清理财物的,本机关将依法发布强制拆除公告、作出强制拆除决定,依法实施强制拆除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、财物损失、费用均由你自行承担。
固安县礼让店乡人民政府
2026年6月5日

冀公网安备 13102202000385

